在东莞市范围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配套建设环保设施。在建设项目正式投产前,其环保设施必须报市环保局监督管理科验收。
一、“三同时”验收条件 1、建设项目的环保审批手续完备,环保设施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设计方案建成; 2、环保设施的污染防治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3、排放的污染物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及符合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提出的要求; 4、环保设施的排污口符合规范化要求; 5、环保设施运行正常,运行工况稳定,运行负荷达75%以上;经培训合格的环保设施岗位操作人员到位;建立了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立了环保设施运行台帐(试运转期开始设立)二、“三同时”验收程序 1、建设单位向监督管理科提交有关验收材料; 2、监督管理科审核有关资料,并到现场检查环保设施试运行情况; 3、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环保设施进行验收监测,出具验收监测报告; 4、监督管理科组织市环保局有关科室人员进行现场验收; 5、由监督管理科科长、主管局领导签署意见后,监督管理科签发验收报告。
三、“三同时”验收须提交以下材料 1、验收申请报告(加盖环保分局意见和公章); 2、东莞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申请表; 3、已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复印件; 4、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方案、设计图纸及其批复意见(原件); 5、承担环保设施设计的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外地设计单位还需提供到我局注册备案的文件); 6、环保设施承建合同书复印件。
四、受理部门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监督管理科(简称:监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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